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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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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非婚胎儿提前赋予“预留权”案审结
发表于2011/4/22      
http://www.workercn.cn2011/3/21 04:08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3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在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判决非婚遗腹胎儿获得扶养费3万余元。据悉,以判决方式给非婚胎儿提前赋予“预留权”在全国还是首例。
  2009年2月25日13时,南阳市南召县赵清运驾驶丰田轿车与黄建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死亡。
  2010年4月12日,赵清运亲属及已怀孕女友将该案诉至法院。
  南阳市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对方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办理了60万元的各类保险。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投保方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受害方所有,理赔多少与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无关。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赵清运亲属及已怀孕女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胎儿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车辆损失1384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胎儿赔偿费用,应待胎儿出生后,经亲子鉴定确实是亡者之子才能确定赔偿。
  法庭查明,赵清运与女友未办理结婚证;2009年11月16日,两人按当地习俗结为夫妻;2010年1月12日,经医院诊断女友怀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肇事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责任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实际车主及登记车主承担。
  我国《婚姻法》第25条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004年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这些规定,明确说明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
  本案,胎儿抚养费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且由女方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时,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保险公司。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元;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2万元;赔偿原告怀孕胎儿抚养人生活费34441.16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一审涉及胎儿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3月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庆朝王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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