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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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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富豪妻子起诉离婚才知已离婚十年
发表于2011/4/27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7日12:16  北京晚报
  “如果我这个案子就这么下定论了,今后谁的婚姻还有保障?”因认为夫妻感情已尽,胡润富豪榜某上榜富豪的妻子宋女士向海淀法院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丈夫竟拿出了一纸十年前的判决证明二人早就离婚了,而宋女士自称对此全然不知。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探究亿万富豪之妻“被离婚”之谜。
  起诉离婚才知已“离婚”十年
  虽然身为亿万富豪的妻子,但宋女士的这个身份除了最亲近的人之外,鲜有人知道,她也不愿让人知道。在宋女士看来,这个身份没有给她带来多少享受,反而是难言的痛苦。
  在维持了22年的婚姻之后,宋女士选择离婚。去年9月,宋女士的离婚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庭前调解。身份显赫的丈夫没有露面,他的代理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在河北当地法院审理。
  令宋女士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是,除了提出管辖异议,对方还拿出了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中赫然写着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夫妻二人房产中的1套住房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早在十年前,夫妻二人就已经结束婚姻了,而宋女士对此竟全然不知,还上法院起诉呢。
  “我当时就蒙了,脑子一片空白。”宋女士告诉记者,她不敢相信,离婚这么大的事情,怎么她自己竟不知道。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宋女士的丈夫表示,他常年在外做生意,工作繁忙很少回家。夫妻之间难免有误会,感情转淡。
  宋女士称自己“被离婚”,是因为她根本没有到庭应诉,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甚至连判决书都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始至终,她连影儿都不知道。
  我国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该是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之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最后采用的一种方式。难道宋女士在2001年人间蒸发了?
  “下落不明”遭致“被离婚”
  按照宋女士的丈夫给法院的说法,他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后3年半,连电话都没联系过,妻子在此期间“下落不明”。但记者在宋女士的律师调取的离婚案卷材料中并没有看到法院打电话通知或是发司法专邮寄送材料被退回的相关记录。
  法院认定宋女士“下落不明”的证据是一份走访调查。2001年2月5日,法官专程来京到宋女士居住的小区,找到物业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据这位工作人员称,宋女士已经1年多不在此居住了,找不到人。宋女士事后找到了这个物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对宋女士当时的居住情况并不知情。
  2001年2月9日,法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的公告见报。宋女士几乎没有机会看到报上的公告,自然没有出庭应诉。公告期满后,法院于开庭当天作出缺席判决,并且同样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期满后离婚判决就这样生效了。
  宋女士不解地说:“我的手机号自从1997年就开始用,至今没换过,如果打我的电话不可能联系不上我。法院调查的地址也是我当时的住处,哪怕上去敲敲门,我都可能在家。而且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是公婆的住处,我经常回去,同样可以找到我。虽然我当时和丈夫分居了,但毕竟两个人有孩子,还会经常联系,他说我下落不明也就算了,可法院仅凭找了一个所谓物业的人就说我下落不明,实在说不过去。”
  “硬伤”频出的判决书
  细看这份离婚判决书,宋女士更是气愤。严肃的判决书上竟然出现了很多“硬伤”。首先,她名字中一个字写错了,丈夫的出生日期被错后了1年,大儿子的出生日期有误。更无法解释的是,宋女士的二儿子在2007年才变更了名字,而2001年的判决书就已经使用6年后的新名字了。
  更让宋女士迷惑的是,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了,可这十年来丈夫为什么从未说起?更为奇怪的是,就在近两年,两人还商量过协议离婚事宜。丈夫还请律师起草了离婚协议。此外,在丈夫2009年办理的河北暂住证上,婚姻状况也还是“已婚”。既然他早就拿到了离婚判决,为什么这么多年“深藏不露”,甚至在离婚后还和宋女士商量协议离婚?
  虽然心里有太多问题,但宋女士没有去质问丈夫。“我的心全碎了。”宋女士表示,她宁愿倾家荡产也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为自己这十年来的身份讨个说法。
  “我要为孩子争取权利”
  既然宋女士也想离婚,而当年的判决也认定双方离婚。从结果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同,宋女士为什么不能接受呢?
  “离不离婚都应有我的意见,我不可能接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人离了婚。”宋女士说,更重要的一点是,在2001年的判决中,丈夫的职务还写的是一家焊管厂的经理,但这些年后,他的资产激增已不知多少倍。
  如果10年前二人就已离婚,那这十年来丈夫的资产就全是其个人财产;如果推翻了这纸判决,那么这些资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分割起来,这将是国内财产标的额最高的离婚案。
  这样天文数字的财产,宋女士不可能不动心。但她告诉记者,她凭自己的能力也能过得很好,这些财富是她一定要给两个儿子争取的。
  宋女士和丈夫都是北京人,原在一家工厂工作,1988年结婚。两人自由恋爱,婚后生活也很幸福,先后生了两个男孩儿。丈夫很有经营头脑,带着妻子下海创业,白手起家,办起了焊管厂。为了生孩子,宋女士回家做起了全职太太。宋女士说,在怀着第二个孩子时,双方产生激烈矛盾,分居生活。
  “我生下二儿子后半年,手里没钱,就只好出去上班。他就趁机把孩子抱走了。”宋女士一谈到孩子就难过地红了眼圈。宋女士说,在这十年间,她咬着牙打拼创业,终于小有成绩,公司每年也有不错的收益。
  “我的两个孩子是我们正常结婚生育的,如果我现在不争取解决,今后他们肯定会有麻烦。”宋女士表示,如果她能争取到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割,将全部留给两个孩子。
  女方欲求离婚无效
  为了打这场官司,宋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律师代理。虽然陈旭律师代理过很多复杂疑难的家庭财产纠纷,但这份“被离婚”的判决仍然让他吃了一惊。
  陈旭律师告诉记者,首先,有权受理此案的法院应是被告宋女士所在地法院,在当年其丈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女士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河北衡水中院没有管辖权。第二,作为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基本程序保证,法律严格规定了法院的送达方式。衡水中院受理案件后,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而是在立案后第三天就决定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侵犯了宋女士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而且,仅有的一份调查笔录没有被调查人身份证明等留存,无法证明这次调查的真实性。这个被调查人的证言效力很低,法院却以此决定送达方式、草率处分。
  陈律师说,除了程序违法之外,判决中存在诸多错误。对这样一个事关当事人重大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案件,法院却未充分审查诉讼当事人身份,甚至连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没有在案卷中留存。这些问题都应导致原审裁判无效。
  让人不解的是,在宋女士提起离婚之后,也就是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十年之后,其丈夫又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并且提出原审判决未合理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此后,衡水中院依职权发起再审程序。
  近日,海淀法院的裁定书也送达了宋女士和律师:鉴于河北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海淀法院不能再受理宋女士的诉讼。如今,这个案件最终该如何认定、处理,就要看衡水中院的再审能否改变当年已经判决离婚的事实了。
  为了求证妥善解决论证此案的法律依据,陈旭律师特别邀请国内多名诉讼法学的专家学者论证,专家们出具意见书认为,作为一个改变诉讼主体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衡水中院的原审程序存在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的判决当属无效。专家们认为,为纠正错误的判决结果,再审程序中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陈旭律师说:“虽然这只是一起特殊的个案,但其中却蕴含了一个极为危险的信号:如果现存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这样的诉讼程序予以任意解除,那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确定性都将受到严重破坏。纠正此案中的错误处理,不仅是给宋女士一个公道,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交待。”
  记者在3月24日专门给衡水中院发函希望采访核实宋女士反映的问题,但法院接到传真后立即回复记者说,所有采访须经河北省高院批准才行。记者随后又致电河北省高院政治部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应该没有这个规定”。最后,省高院接收了记者的采访函,转达给衡水中院。但是,十多天过去了,记者一直没有接到任何答复。
  此外,记者根据宋女士提供的两个电话联系此案男方当事人,请其提出意见。其中一个号码没有接通,另一个由宋女士丈夫的公司下属接了电话,其公司同事专门了解了记者所需核实的内容,但表示无法代为回复,将进行转达。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得到实质性回复。本报记者孙莹
  
离婚析产漏洞引发后遗症
2011年04月04日21:49  来源:理财周刊  作者:邢力
“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这也许是许多离婚人士对曾经的另一半的要求。然而梁峥嵘却万万没有想到,在与前妻协议离婚平静分手半年后,居然又被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被隐瞒的财产”。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从来只有新人笑,有谁见到旧人哭?曾经的天长地久、海誓山盟在现实面前却往往经不起考验。梁峥嵘(化名)和徐凝(化名)在经历了7年之痒后,从恩爱夫妻走上了离婚之路。值得庆幸的是,双方都还比较理性,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锱铢必较,吵吵闹闹。2009年7月,在平和的气氛中,这对夫妻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日本资金“三分法”无忧养老
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夫妻二人补写一句:“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然后,夫妻二人和平分手,各奔东西。
前妻:离婚前丈夫转移财产
如果故事发展这里就画上一个句号的话,那似乎只是一出好聚好散并不怎么跌宕起伏的感情戏。可事实上,令丈夫梁峥嵘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这场失败的婚姻结束半年之后,他却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他的前妻徐凝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原本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明“两清”,如今又怎么突然出现了25%的股权呢?
在法庭上,被告梁峥嵘和原告徐凝都情绪激动,针锋相对。
徐凝认为,当初在协议离婚时,其前夫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孩子抚养问题及部分共同财产做出了处理。离婚之后,她才从第三方处得知,在双方尚未离婚之时,梁峥嵘就已经投资了40万元与他人注册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被告占其中25%的股份。“以前我只知道他在外面做建筑生意,但一直都是小打小闹,并不知道他拿家里的钱出去和别人合伙注册了一个公司。而从他注册公司的时间上看,那个时候我们感情已经不和了,所以他一定是故意把一部分钱通过注册公司转移出去想要在离婚时少分给我财产。”在法庭上,徐凝情绪激动地说道。
因此徐凝认为,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梁峥嵘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前夫:离婚时前妻放弃股权
对于前妻这种说法,被告梁峥嵘同样很是气愤,法庭上他反驳称,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原告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明知的,不存在被告隐瞒或欺骗原告的情形。梁峥嵘大声嚷道:“当初她(徐凝)之所以没要求分割这个公司的股份,是因为公司当时经营不好,还欠了债,她又不懂经营,怕分了这些股份后反而受到债务牵连。当时她自己不要,凭什么现在公司经营有些起色了,她就要分股份了?”
梁峥嵘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表述的“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已明确包括了原告主张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原告现在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无理的,他也无法接受。
在法庭上,对于离婚时徐凝是否知道梁峥嵘所拥有的这部分股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火药味十足,再也没有了当时协议离婚时的理智与平静。
法院:再次分割财产于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应该如何理解,即“自行分割完毕”的究竟是双方的全部财产,还是只有双方在协议中具体列明的财产?
从离婚协议上下文内容来看,该表述紧随双方对住房、存款、珠宝首饰等财产的归属约定之后,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止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有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有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而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当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峥嵘在某建筑公司享有25%的股权中,由原告徐凝和被告梁峥嵘各半分割。
法官点评:离婚析产需严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徐丹红
近年来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也非常普遍,这种做法本身值得提倡,因为它避免了分手时的吵吵闹闹甚至就此反目成仇,本是一件好事。但大家在心平气和好离好散的同时,也应当谨慎小心,注意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在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时要尽量考虑全面,避免出现遗缺。尽可能避免在完成财产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财产的情况,从而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尽量把该考虑的情形都考虑进去,该明确的关系都加以明确,尤其避免出现本案中所用的“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之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都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或完整的表述能力,建议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拟定并提醒注意事项。
理财金手指:合理合法减少股权损失
对于房产、存款、基金、股票、金银珠宝等传统的财产,离婚时一般都会有比较明确的分割,但对于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对公司经营最有利,许多人却并不了解。
按照现行法律,如果你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结婚前已获得股权,结婚后也没有发生变化,那这部分股权不用分割,但如果结婚后股权发生过变化,则需要分割。
为了不影响公司经营,最好的办法是进行合理合法的股权价值评估,将公司股权折现较低的金额支付给对方。
但如果你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运作需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且股票可以直接在市场上套现,减少股权损失的余地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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