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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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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香港离婚继承

比利时公民Jessica诉香港居民离婚案
发表于2012/3/20      
 
 
【案情简介】
原告在比利时留学时与被告相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双方的大女儿和小女儿出生后,双方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之后,被告到香港长期居住,表示不再回比利时,至此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因诈骗罪被捕入狱,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状
原告:Jessica  女  1975出生    比利时公民   公司经理
被告:Andy  男  l 977出生    香港居民 无业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大女儿何煦妍由Jessica自行抚养,小女儿何欣妍由Andy自行抚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8年,原告在比利时留学期间与被告认识,2002年在比利时注册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大女儿何煦妍在比利时出生。2007年小女儿何欣妍也在比利时出生。自此,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2008年初,被告到香港长期居住,并表示不再回比利时。原、被告开始分居。2009年5月,被告因涉嫌诈骗被福建省福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福建省福清市监狱服刑,被告此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白2008年起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因被告之犯罪行为,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Jessic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融民初字第4985号
    原告Jessica,女,1977年出生,国籍比利时。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ndy,男,1975年出生,香港居民,现关押在福建省福清监狱。
    原告Jessica与被告And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Jessica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长刚、被告And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Jessica诉称,1998年,原告在比利时留学期间认识被告,2002年双方在比利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生育长女何煦妍,2007年生育次女何欣妍。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2008年初,被告长期居住在香港,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5月,被告因诈骗被判刑,为此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何煦妍由原告抚养,次女何欣妍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ndy辩称,对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同意离婚,对二个子女抚养问题,同意何煦妍由原告抚养,何欣妍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被告有探望何煦妍的权利。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生于中国上海,被告出生于香港,双方在比利时期间认识,于2002年2月2 7日在当地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生育长女何煦妍,2007年生育次女何欣妍,。现长女何煦妍跟原告共同生活,次女何欣妍跟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因长期分居生活及被告犯罪,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离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护照、结婚证明、出生证明认证书及其鉴定意见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境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现原告请求离婚,予以准许。原告请求婚生女长何煦妍由原告抚养,次女何欣妍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启忠要求对长女何煦妍有探望权,可待被告解除羁押后与原告自行协商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Jessica与被告Andy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何煦妍由原告Jessica抚养,次女何欣妍由被告Andy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2 4 5元,由原告Jessic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十五日在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尚如
审  判  员  刘艳娟
审  判  员  薛爱平
二O一二年 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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