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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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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法律簡介
发表于2012/7/3      
 

 

戴錫崑律師著


   
理想的婚姻是夫妻白頭偕老,相敬如賓,同享天倫之樂。事實上,很多人卻要面對不理想的婚姻,或受到婚姻暴力,或面對愛情不專一的伴侶等,婚姻走向破裂。
    
何黃戴律師行特別編寫此單張,為婚姻遇上不幸的一群,提供一些婚姻法律知識,幫助他們面對此不愉快的事實。

 

離婚原因及事實
     許多人誤解要分居兩年,又或需要對方同意才可離婚。事實上,只要婚姻已破裂致無法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下稱「呈請人」)
    
呈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向法院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

  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如懷疑答辯人有通姦,但呈請人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時,只可以不合理行為提出,指出答辯人與不知名(或知名)的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命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答辯人有通姦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辯人願意白紙黑字承認通姦外,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辯人確有通姦的事實,才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例如答辯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偵探的通姦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雖然許多離婚的原因,均是有第三者的介入,但因沒有足夠的通姦證據時,只可以上述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分居,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也可分居﹔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沒有性行為、不為對方煮飯、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

此項離婚事實,是唯一一項必需答辯人同意才可提出。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只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一半的訴訟費用。

 

  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即無需答辯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答辯人突然離家,且有一去不復返之意。於答辯人離家一年後,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
 

子女的妥善安排

離婚是夫妻間的事,但對未滿18 歲的子女必須作出妥當安排,例如子女由誰照顧、住在那裏、教育如何安排、生活費由誰負擔等。

法院要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由呈請人或答辯人擁有。監護權的意思是在子女未滿18歲時,由有監護權的父或母,代替子女作出重大的決定,例如安排學校、宗教、醫療等。擁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通常亦負責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會有合理探視權,即雙方可自行安排與子女見面的時間,保持親子的關係。如探視權的安排有爭駁,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要求法院頒令,明定探視子女的時間。

如呈請人和答辯人均爭取子女的監護權,法院通常會先頒布暫時的監管令給其中一方,並請社會福利署的社工進行家訪,提出子女安排的調查報告,供法院參考,以便作出最後監護權的決定。

法院會從子女的角度考慮,如何安排可使該子女獲得最大的利益。一方在經濟上佔優,可提供子女較佳的物質生活,並非決定的因素。


 
經濟扶助及財產的劃分

因離婚的突變,呈請人的經濟收入可能頓受影響,子女的生活費也有困難。如答辯人經濟能力較優,法院可命令答辯人要提供一定的金錢扶助呈請人及其子女,稱為贍養費。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在共同生活的期間,呈請人和答辯人可能積聚了一些家庭財產,因離婚而要劃分清楚,例如呈請人和答辯人聯名擁有物業或其他財產。法院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婚姻的長短、雙方的年齡、健康、工作能力等,才能決定該財產要如何分割,重新分配。 


香港法院的離婚管轄權
     無論呈請人在那裏結婚,只要具備下列情況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1.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為住所地;

2.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經常居住在香港;

3.在遞交離婚申請書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與香港有重大的聯繫,例如在香港工作。


離婚程序

1.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獲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准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暫准離婚令頒布後,沒有其他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法院頒布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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