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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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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发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争夺战
发表于2012/10/17      
 

 

     拥有海外上市公司股权的老总,其在中国的配偶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该部分股票。艾格菲(国际)集团前董事长熊俊宏在将其拥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其胞弟后,其妻陈艳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以婚后共同财产名义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4月17,艾格菲(国际)集团公司前董事长熊俊宏与其妻陈艳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又将在江西省高院再次开庭。

  这桩案件由于涉及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等问题,涉案标的额达403.6万股普通股,以立案时的股价测算当时市值约两亿元人民币,从立案到重审可谓一波三折。

  艾格菲(国际)集团是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市场上市的中国饲料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江西。

  陈艳在与熊俊宏离婚时才发现,熊俊宏所持的集团股份已被其无偿转让给其弟熊俊青。

  陈艳遂一纸诉状将熊俊宏告上法院,认为熊俊宏所持集团股份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熊俊宏的转让行为侵犯了她对该股份的共有权。而熊俊宏则提供证据证明该股权为其婚前财产,转让合法有效。

  本案的当事人均是中国籍,但诉讼标的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究竟处理本纠纷中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转让股权究竟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引发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婚前未公证引后患


  陈艳尚在大学时,就认识了他现在的丈夫熊俊宏。陈艳毕业后,200412月,两人登记结婚。

  当时他在组建公司,在上海是一个小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我一心支持他的工作,房子和婚礼都不在意。陈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根据熊俊宏递交给法院的材料,他在19955月出资设立南昌天地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2003年更名为南昌百世腾公司。

  19997月,熊俊宏出资设立上海小骏马牧业科技有限公司,20034月,更名为上海百世腾公司。

  为了公司的事情,熊俊宏忙得不可开交,南昌与上海之间两头跑,陈艳和丈夫聚少离多,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200610月,熊俊宏与美国华莱士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以出资额的对价向后者转让南昌百世腾公司、上海百世腾公司的股权,并获得本案涉案股票。

  200611月,美国华莱士公司更名为美国艾格菲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熊俊宏在该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普通股4036074股。

  2007年开始,陈艳考虑到夫妻分居两地,毅然决定辞职后去南昌和丈夫相会。但是在南昌的生活却令她并不开心,这段持续了5年的婚姻开始亮起了红灯。

  20096月,自感婚姻走到尽头的熊俊宏来到上海市嘉定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和陈艳离婚。

  我收到他的离婚诉状后,脑子里一片空白。陈艳说,因为自己还搞不清楚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会严重到婚姻破裂。

  陈艳解释,熊俊宏起诉离婚的理由是自己经常对他进行短信骚扰、电话骚扰,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工作。

  但在20097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熊俊宏的诉请。

  据记者了解,两人在结婚前未作任何财产公证或签署婚姻契约。

  我一直都把精力放在工作上,没想过这些事情。熊俊宏对法治周末记者简短回应。

  也正是之前双方都没想过的这个问题,成为之后两人对簿公堂的争执焦点之一。

  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报告显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境外上市公司尤其是赴美上市公司不断增多,境外上市公司高管因离婚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较之国内同类情况要复杂的多。

  这份报告也建议,意在减少潜在的婚变纠纷,对企业家来说,婚前有必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对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

  而对陈艳来说,婚前一心支持对方工作的心态,也导致了自己之后面临的危机。

  

 给美国证监会的信


  因为对方起诉离婚,我这边也要找律师应诉。结果这下才发现了大问题。陈艳说。

  直到20098月,陈艳才委托美国律师查证,早在200812月,熊俊宏将其持有的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艾格菲公司4036074股发行人普通股,已经无偿转让给其胞兄熊俊青。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披露:2008年10月6,根据美国某公司首席执行官熊俊宏的请求,其因个人原因向其兄弟无偿转让其持有的403.6万股普通股,但熊俊宏的胞兄授权熊俊宏行使公司的投票权。以上股票的锁定期限截止2009106

  报告同时明确:2008年12月24起,熊俊宏将403.6万股普通股赠与其胞兄,其胞兄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任何对价。并且熊俊青2008122授权熊俊宏享有4036074股普通股的独占表决权直至2011122

  陈艳认为,以立案时的股价测算,403.6万股普通股当时市值约2亿元人民币。但熊俊宏认为没有那么多,当时也就值1亿元,而现在已缩水至2000万元人民币。

  当我知道他在起诉离婚之前,实际已经在美国将股票全部转移,我非常生气,想不出别的办法。陈艳说。

  2009711,陈艳以自己的名义向美国证监会写了一封异议信。记者在这封信中看到,陈艳指出其丈夫熊俊宏在美国公司持有的4036074股普通股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熊俊宏将其无偿赠与其兄,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

  2009814,美国证监会回函给陈艳,声明其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变更相关股权转让手续,这并不代表转让是合法或违法行为。但认为陈艳可以在合乎中国法律的框架下,采取任何行动来澄清其在该股票转让中享有的权益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熊俊宏在起诉离婚前,与他的兄长密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股权转让行为没有与我进行协商,是熊俊宏单方面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陈艳认为。

  熊俊宏在此次电话中表示不愿意多说,而此前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年他投资开办公司的时候,陈艳还在学校读书,根本没投入任何一分钱。

  19955月熊俊宏在南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到200412月结婚登记前,已累计出资79万元,并持有南昌公司的股权。

  19997月,熊俊宏在上海成立一家公司,到200412月登记结婚前,他累计出资77.2万元,并持有上海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熊俊宏认为显然是他的婚前财产。

  2006年,他通过香港一家企业,将自己名下的两家公司的股份在美国置换成股票,而那股份就是他的婚前财产,置换成股票理所当然属他婚前财产。

  对这一问题,已经成了双方争执的最大焦点。

  

漫长的诉讼道路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94,也就是在嘉定区法院第一次驳回熊俊宏离婚起诉的两个月后,陈艳向江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熊俊宏与其兄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说起整个立案和取证过程,这一路走得真是辛苦至极。陈艳说。

  2010224,江西高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书,认为陈艳、熊俊宏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户籍均在上海市,且夫妻主要共同财产也在上海市。虽然本案起诉前熊俊宏曾在江西某公司职工宿舍居住过,但陈艳并未提供熊在该公司居住的直接证据。

  因此,本案诉讼由陈艳、熊俊宏夫妻的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及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

  陈艳不服,于201038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51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书,认定陈艳提供证据证明熊俊宏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西某开发区,其胞兄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西赣州,因此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管辖权被确定后,20109月,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

  2011530,江西高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江西高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熊俊宏未经陈艳同意,将其在美国某公司所取得的股票赠与其兄,构成无权处分,受赠人熊俊宏的胞兄获得争议股票未支付对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为此,陈艳诉请确认本案股票赠与无效,应予支持。熊俊宏在美国某公司持有的4036074股发行人普通股赠与其兄的转让行为无效。

  熊俊宏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发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对陈艳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但没有别的办法,必须坚持下去。她说。

  而熊俊宏亦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要照章办事

  对于这场纠纷乃至最后婚姻的结束之期,陈艳一点都不敢预期,目前她完全被这个案子牵绊,没有办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而据了解,熊俊宏也不再担任集团董事长职务。他发给我的短信说,我找不到他,他云游四海去了。陈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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