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朱某于1996年去日本留学,1997年9月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宣武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也去了日本,自此原、被告在日本共同学习和生活,但在此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致使夫妻感情不好。2004年原被告开始分居,2007年原、被告协商离婚未果,2010年原告曾在日本申请离婚未果,致使原、被告婚姻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
民事诉讼状
原告:马某,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公司职员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
现住址:日本国东京都板桥区高岛平
被告:朱某 ,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公司职员
现住址:富士REBIO株式会社八王子事业所日本东京都八王子市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l、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1993年12月份认识,1996年被告去日本留学,1997年9月24日原、被告在北京市宣武区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也去日本。自此以后,原、被告在日本学习和工作。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致使夫妻因感情不好,2004年原、被告开始分居。2007年原、被告协商离婚未果,2010年原告曾在日本申请离婚,被告以种种理由躲避。致使原、被告婚姻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某
2010年8月
办案小结:
被告起初拒绝离婚,一年后,法庭经公告送达,依法开庭审理,被告最后同意离婚,此案圆满办结。
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宣民初字第10354号
原告马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朱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日本国东京都日野市荣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受理,后因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 997年9月24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马某于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朱某二十万元人民币。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公告费一千五百元均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淼
人民陪审员 李丹苹
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
二0一二年 五 月 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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