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3月,被告去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作,原被告因工作关系结识,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被告回到中国北京继续工作。2010年,原告来到北京与被告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原告又回到美国工作生活,夫妻就此分居。原、被告婚后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双方已很少交往。原告称双方各方面相差很大,彼此很难适合对方。
原、被告婚前来往时间不长,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即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民事起诉状
原告:John han,男,1983年生,美国公民,医生
被告:刘某,女,1983年生,汉族,北京人,职员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被告去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作,原、被告因工作关系结识,5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被告回到中国北京继续工作。2010年12月20日,原告来到北京与被告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原告又回到美国工作生活,夫妻就此分居。原、被告婚后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双方已很少交往。原告觉得双方各方面确实相差很大,彼此很难适合对方,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来往时间不长,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即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John han
2012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海民初字第22588号
原告John han,男,1983年出生,美国籍,贝勒医学院住院医师,住美国德克萨斯州。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
原告John han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John han诉称,我和刘某于2007年3月在美国自行相识,2010年12月20日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我回到美国工作,双方就此分居,之后很少交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双方无子女,无财产争议。刘某辩称,John han陈述属实,我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John han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John han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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