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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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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开征的两难抉择
发表于2013/2/1      
任晓兰
在新近公布的富豪榜中,中国富翁再度引起社会关注,在胡润百富榜中,娃哈哈集团公司董事长以身家800亿元登上首富宝座,而根据2010年的统计数据,中国大约有87.5万个千万富豪和5.5万个亿万富豪。于是,该不该向富豪们征收遗产税的话题又热起来。
很长时间以来,父业子承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法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传统观念受到了质疑,遗产虽然属于私有财产,但只有赋予其社会性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因而遗产所有者也必须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遗产继承问题上,都由最初的无条件完全继承,转变为以缴纳遗产税为前提的有条件继承。
在古罗马时期就有遗产税,当时奥古斯都大帝对帝国境内资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按资产当值的1/20征税,以供连年的东征西讨。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6世纪末期的荷兰。1898年,美国曾经就是否开征遗产税展开了一场议会与公众的大辩论,当时有人陈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当时美国社会一半以上的产业资本,被不到100个家族所掌控。此言一出,引起社会大众一片哗然,遗产税法案就此顺利通过。因遗产税在稳定社会秩序上的特殊作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征了遗产税。
遗产税征收的法理基础在于,国家中的一小部分公民,由于在社会上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对某种社会资源形成了垄断。他们利用其垄断地位,创造了有利于自己的资源分配方式,进而占有了社会成员中其他人应该拥有的财富。这就意味着,一小部分公民的巨额财富中,有很大一部分份额本应属于全社会,不应留给自己的后代,国家应该承担起将这部分财富收归社会的职责,这便是遗产税。
目前在美国,联邦遗产税采用了总遗产税制,以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以应税遗产额为计税依据。应税遗产额是遗产总额先减去死者的丧葬费用、负债额、遗产损失后,得出“经济遗产额”,继而再减去夫妻之间遗赠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8% 至55%。
毫无疑问,增加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保有层面的税种,将有利于降低基尼系数,促进社会公平。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国家财政收入中70%甚至更高的比重都来自于间接税,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刚好与我们相反,其直接税比重大约在66.5%左右,间接税的比重只有33.5%。
直接税在资源配置的效率、减小经济波动的宽幅、获取政治支持、促进收入公平等方面,都有着间接税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很大意义上,努力健全一个在现代税制中逐渐成长起来的直接税制度,已经在成为我们构建现代国家的共识,而遗产税作为直接税中的一种,对其完善是有很强的合理性基础的。
中国早在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虽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是至今为止,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却还有很多条件尚不具备。因为中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仍不完备,而遗产税建立的合法性基础是政府对个人私有财产给予完善的保护。
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是准确掌握纳税者的全部财产信息,而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只能掌握公民的工资等相关信息,诸如纳税人的房产、股票持有、机动车占有等数据,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当前的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还比较落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不高,遗产税的征纳成本却很高,加之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不健全等,这一切都致使遗产税的开征很难实现。
由于富人转移财产的流动性比较大,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遗产税征收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中国香港,曾因征收遗产税,致使很多人不太敢在香港购置不动产或开办公司、存放资产,反而影响了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收入。事实上,2005年取消遗产税后,香港的税收收入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
然而,对于致力于构建现代国家税制结构的中国内地而言,税收公平原则无疑是现代税制的首要特征。具体到遗产税,这一税种的设计初衷并不完全在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它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存在多年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很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这一税种的存在,会释放出强劲的社会公正信号,可以拉近社会公众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比如美国,虽然遗产税收入占其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以来只在1%至2%,但是它的征收却对美国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遗产税实施以前,过度的财富集中被视为是对民主政治的一种威胁,因为巨额遗产在很大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与机会均等的民主理想相违背,而开征遗产税有效地降低了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
又如日本,目前缴纳遗产税的纳税人为5%左右,随着日本公共养老设施的建立,部分养老费用由国家来负担,还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待遇,使得子女可以支配更多的来自于父母的养老金用于自身的消费。在日本,如果子女不能为父母养老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却能在其死后继承遗产,这样的遗产继承会被认为有悖伦理道德。在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上,对提供家庭养老服务的子女给予相当数额的减免,则有助于家庭养老条件的改善。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遗产税的合理使用。国家应建立一种有效机制,保证不动产税专款专用于公共服务方面,使得这项税收能够真正取之于有产者而用之于大众。
在这个意义上,开征遗产税在应对中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和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的现实状况方面,有其可取之处。国家将征收的遗产税以社会保障支出等方式归还给社会,将进一步强化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社会公众也因此多了一种社会保障权利,在不加重劳动年龄人口负担的前提下,实施遗产税制度,不失为应对超高龄化时代社会保障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就能得到增强。
开征遗产税理应成为我们构建现代税制的重要一环。努力的方向,是积极创造开征遗产税的各项外部条件,加大中国税制结构直接税的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的比重,降低基尼系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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