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此案中的中国籍女子现年35岁,她在嫁给年长21岁的成功商人仅两年就闹婚变。女方指前夫拥有2136万余元资产,要求分10%的婚姻资产。她还以男方未透露所有身家为理由,要求多分另外的5%。而男方则指女方夸大他的身家,认为唯一可分的婚姻资产是婚后买下、市值约50万元的五房式组屋。双方就哪些资产应纳入婚姻总资产起争议。
新加坡高庭法官洪素燕裁定,664万元的公司生意及1100万原有地住宅非婚姻资产。两个高价资产被“淘汰出圈”后,婚姻资产大为缩水。
法官裁定220万元的公寓才是婚姻住宅,其他婚姻资产包括组屋、65万元存款、公积金,再把厦门卖屋收益从24万元减至16万元,结算出总婚姻资产值约338万元。
她判女方可得其中的15%,下令男方在六个星期内,把价值约50万元的组屋转到女方名下,再填补女方6507元现款。
换句话说,女方原本要求分约320万元的资产,最终只能得到约六分之一。
法官在日前发表的判词,没透露男女方的身份,以保护他们10岁的独生子。她也裁定从下个月起,母子俩每月共可得3000元生活费,比女方要求的数额少500元。
据报道,此案中男方在婚前和婚后开设三家公司,后来关闭了两家。女方以她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股东为由,要求把公司股份列为婚姻资产。
但法官指,女方须证明她显著提升公司的生意,才能把生意列为婚姻资产,但她认为女方不易证明,一来两人婚姻短暂,二来男方在婚前已稳住生意根基。
针对男方婚前购买的有地住宅,女方声称她同男方住在其中的时间,与住在公寓的时间一样长,所以算是婚姻住宅,然而,男方称,有地住宅没租户时,女方才暂住其中。
洪素燕法官指出,如果证明双方曾住在婚前买的住宅或享受过一些设施,该住宅才能算是婚姻资产,但女方没提出相关证据。
女方在离婚申请中,注明她最后的住址是公寓,后来与男方吵架,才从公寓搬出。她在第一份宣誓书继续保持这立场,后来的宣誓书却有所转变,说她是从有地住宅搬到组屋。
女方在第三份宣誓书中指她在租户搬走后,协助男方油漆该住宅,加以证明她对住宅的贡献,但法官说,女方这说法反而跟男方的说法相吻合。
法官说:“在我看来,这些其实是女方要扩大婚姻总资产的行动,可是行动未免来得太迟。我裁定有地住宅非婚姻资产。”
男方的已故父亲曾拥有一个公寓单位,女方指前公公过世前把公寓遗留给男方。
法官指男方大可出示遗嘱,驳斥女方的说法,但男方既然拒绝出示,证明他担心公寓将纳为婚姻资产,因此裁定男方获遗赠的公寓,也算是婚姻资产。
另外,女方与前公公的联名银行户头有65万元存款,她指这些钱其实是男方的,因男方当年为了逃税,把钱放在她和公公的名下。
法官说,男方为了“方便”而用女方的名字买厦门的公寓,说明他是那种可以为了自身利益,让他人代他持有资产的人;存款既然属于男方,便应纳入婚姻资产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