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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日报消息(记者郑燕军、通讯员陈卓旎) 拿着台湾地区“法院 ”判决书要求大陆法院确认其在内地的房产权属,这样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日前,我市首例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 ”民事判决案件审结,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决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 ”关于内地房屋产权确认的判决结果。
梁某是我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多年前,经人介绍与我国台湾地区人许某结婚,嫁到台湾后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于2012年4月根据两人婚前契约作出判决,将原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坐落于我市航惠路6号景航苑一处不动产归梁某所有。据此,2012年7月13日,梁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的上述判决结果。
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因该案为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类不动产纠纷确权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判决已经越权,因此裁定对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的效力不予承认与执行。该案是我市法院第一起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 ”民事判决的案件。
该案承办法官说,梁某要对上述房屋最终确权,还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走司法程序,在我市法院提出诉讼,由我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变更。宣判后,梁某对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定表示理解。
评析:案由离婚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一般地域管辖还是专属管辖?
离婚纠纷涉及的不动产,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应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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