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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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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高法裁定非婚子女继承权减半违宪已沿用110余年的歧视性规定或将被彻底废除
发表于2013/9/17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ternational/content/2013-09/10/content_4839004.htm
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认定,执行了110余年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减半”的民法规定违宪。最高法院大法庭在一起特别上诉案中裁定,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民法规定违反宪法第14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属无效规定
 
   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在一起特别上诉案中裁定,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民法规定违反宪法,属无效规定,并修改了1995年作出的“符合宪法”的判例。
 
  为防止混乱,日本最高法院在作出裁定的同时,规定此前的继承案件不适用此次判决。据悉,日本有望最快在秋季的临时国会中提交民法修正案,修改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规定。然而,反对修法的保守派势力并不会轻易妥协。
 
  日本现行民法沿用明治民法,已使用115年未做大的修改。9月4日的裁决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认定现行法律违反宪法第14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也是日本最高法院第9次认定某法律违反宪法。日本媒体称此为历史性的违宪裁定。
 
  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
 
  日本现行民法第900条4号但书(带有特别意思的文书条款,指在规定了一般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的条款)规定,非婚子女的继承额为婚内子女的二分之一。日本现行民法沿用明治民法,战后未做大的修改。
 
  此次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有两起遗产纠纷案。分别发生在2001年7月的东京都以及同年9月和歌山县。在这两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时,法院均认定民法符合宪法,判定非婚子女只能继承婚内子女继承额的一半。这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不服判决,分别于今年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特别上诉。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9月4日对两起案件统一作出裁定,参加审理的14名法官一致认为非婚子女继承权减半的规定违反宪法,将案件发回当地高法重新审理。此次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认定执行110余年的民法违宪。
 
  时移世易废法呼声高涨
 
  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定分为“判决”和“决定”两种,在违宪判定效力上不存在差别。与判决当庭宣读不同的是,决定是以文书的方式通知当事者。由于此次继承诉讼本来就是非公开的家庭法庭官司,因此采用了“决定”的方式
 
  早在18年前,即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曾对类似案件作出过裁决,当时以民法“有尊重法律婚姻和保护婚内子女的目的,并没有显著的不合理”为由,认定民法中非婚子女继承权为婚内子女一半的规定符合宪法。此后的一些年中,日本最高法院小法庭又曾先后5次认定民法符合宪法。
 
  与之相比,日本最高法院此次的“决定”认为:“如果不存在合理的理由,继承权存在差异就是违宪”。
 
  裁决书称,目前,非婚子女人数有所增加,家族形态也呈多样化,国民观念也已改变。上世纪60年代起,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废除了对非婚子女差别对待的法律条款,近年来联合国也一再对日本政府提出劝告,建议废除相关条款。大法庭认为,“日本已经确立了将孩子作为个体尊重的家族观念”,孩子并没有能力选择父母,不能允许因父母没有结婚而使孩子权利受损。
 
  已发生继承不会推倒重来
 
  由于在此次涉及的两起诉讼中,被继承人分别死亡于2001年7和同年11月,距今已有12年。为了防止出现混乱,最高法决定虽然判定民法在2001年7月后就不符合宪法,但是也指出不应推翻2001年7月后已经生效的继承行为。日本媒体评论称,最高法院对“决定”的效力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点十分罕见。
 
  “决定”称,此前的继承官司判决或协议都是在相关条文符合宪法的认识下达成的,如果这些继承行为也适用此决定的话,将会严重危害日本社会的稳定。
 
早稻田大学教授川岸令和称,不可能将此前所有的涉及非婚子女的继承官司推倒重来,最高法院为避免混乱采取了合理的办法,这样也照顾到了此前被定为“符合宪法”的裁决。立命馆大学教授二宫周平认为,“决定”强调了需将孩子作为个体给予尊重,但不支持重新分配遗产,造成非婚子女间继承权出现差异。二宫周平认为,最高法院大法庭本不用对“决定”的效力进行规定,是否重新分配应该交给当事人判断。
 
 
评析:宪法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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