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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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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理个别财产,遗嘱之外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发表于2019/2/14      

遗嘱处理个别财产,遗嘱之外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案情介绍:

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宋某1、长女宋某2、二女宋某3。宋某1于2006年7月去世,宋甲系宋某1之子。宋某于2015年9月去世,刘某于2014年12月去世。宋某与刘某去世后,原告宋甲将被告宋某2、宋某3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宋某与刘某名下的C房屋及存款。

C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宋某,经评估,C房屋价值340万元。宋某2提交了一份刘某于2011年11月书写的遗嘱,内容为:我大女儿宋某2对家里贡献最大,我自愿百年之后将我与老伴宋某共有的C房屋我应有的50%产权由宋某2继承。遗嘱下方有刘某及两位见证人签字,开庭时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宋甲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对刘某签名的真实性及书写时间进行鉴定,鉴定中,因无法提供样本材料,不满足鉴定条件,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

宋某在银行留有存款28万元。此外,宋某与刘某近几年共计报销医疗费30万元。宋甲、宋某3主张对上述报销医药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宋某与刘某的继承人包括宋某1之子宋甲、宋某2和宋某3。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宋某2提交刘某所立遗嘱,宋甲和宋某3虽对遗嘱提出质疑,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否定该遗嘱系刘某书写,故对该遗嘱,法院予以确认。

C房屋系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有50%的份额,根据刘某的遗嘱,刘某的部分归宋某2所有。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法院判决C房屋归宋某2所有,由宋某2给付宋甲、宋某3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对于宋某的银行存款,法院判决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对宋某和刘某报销的医疗费,是对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的报销,故报销的医疗费不是遗产,法院对宋甲、宋某3要求分割报销的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照遗嘱继承。遗嘱只能处置个人的财产,对于以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处分的财产,应按遗嘱内容继承;对于遗嘱内容以外的财产,则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实践中,当事人常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机构对遗嘱上的被继承人的签名进行鉴定。但因被继承人已死亡,且生前留下的可比对样本不足或对方不认可等原因,导致鉴定难以进行,遗嘱真伪性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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