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诉被告陈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献强、被告陈某6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位于中山市××濠四村[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粤房共证字第027745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中集建(九二)字第025784/15040192号]于被继承人陈永辉的房地产份额归由陈某5继承所有。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周金兰(1941年5月8日生,2015年1月3日在中山因病死亡)与陈有胜(又名陈永辉,1936年9月13日生,2011年8月11日因病死亡)是夫妻关系,婚后共生了六个子女:长子陈某1、二子陈某6、三子陈某2(又名陈建森)、大女陈某3、二女陈某4、四子陈某5。对于被继承人陈有胜(又名陈永辉)的房地产份额,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均同意按前述诉请处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证、土地证;2.证明3份、声明书;3.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有胜(又名陈永辉)于2011年8月11日死亡,其配偶周金兰于2015年1月3日死亡,其父亲陈金树于1976年8月死亡、母亲罗转于979年1月死亡。周金兰与陈有胜共生育子女六人:陈某1、陈某6、陈某3、陈某4、陈某2、陈某5。
案涉的位于中山市××濠四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粤房共证字第0277458号]由陈某5和被继承人陈有胜按份共有,两人各占二分之一。案涉的张家边区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中集建(九二)字第025784/15040192号]由陈桂潮(本院注:此处为笔误,应为陈某5)、陈有胜共同共有。
2017年7月22日,陈某1、陈某6、陈某4、陈某3、陈某2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案涉房地产归由陈某5继承所有。
庭审中,五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陈某5是涉案房地产百分之百份额的所有权人。被告对案涉房地产的权属和继承无争议,确认由陈某5一人所有,但双方不愿以调解方式了解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