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涉外家事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19-01-30
作者:高洁
随着民政部门信息化的发展,及各省市民政部门网络的共享,在国内重婚的数量,特别是直接缔结两段合法婚姻的情形是越来越少,但笔者在近年来办理的有关重婚的案件中,发现重婚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无论是基于侥幸心理还是基于对跨国婚姻各国之间相互承认的“无知”,某些钻空子的重婚者的确给自己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大麻烦,而且这个“国际化”的大麻烦给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笔者与大家分享办理过的三个典型跨境重婚案例,来探讨解决之道。
第一部分 三个重婚案件
案例一:男方与女一在澳洲缔结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女二在中国上海缔结合法婚姻,并生育一女。
男方在澳洲留学,获取了澳洲永居,毕业之后在澳洲工作一年,并与大学同学女一在澳洲结婚,后男方母亲干预两人婚姻,强迫女一生子,女一不堪其扰,与男方准备在澳洲解除婚姻关系,但因两人结婚不满两年,无法递交离婚申请,只能现在澳洲登报,公示离婚意向。
之后男方便回国,不久对女二一见钟情,穷追猛打,女方不久怀孕,双方领证,同年底女二生下一女,因男方母亲干预女二生活及孩子抚养,双方关系开始紧张,后男方为了缓和双方家庭关系,携女二、孩子、自己父母及岳父母一起去澳洲度假,顺便给孩子办理澳洲永居,但到移民局之后发现,孩子母亲信息不对称(男方配偶还登记为女一),因此被女二得知男方尚有一段合法婚姻没有解除,因此与男方彻底决裂,回国找律师,追究男方刑事责任。
案例二:男方与女一在中国拉国登记结婚,又与女二在拉国登记结婚。
男方在中国上海有一段持续12年的婚姻,但在遇到白富美女二之后,念念不忘,穷追猛打,谎称自己单身,终于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套牢”女二,在与女二出国旅游期间,在拉国旅游期间登记结婚。
回国不久,女一发现女二的存在,女二方知受骗,女二作为受害者,首先想解除跟男方在拉国登记的婚姻;其次解决跟男方交往期间所涉的一系列财产问题。
案例三:男方为伊朗人,在伊朗有一段合法婚姻,与中国女孩女二又在伊朗结婚。
男方作为伊朗人,在伊朗有两段婚姻是合法的,因此男方当然认为其缔结的第二段婚姻是没有问题的,但女孩子作为中国人,且双方每年会在中国居住一段时间,那男方与中国籍的女二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有什么法律风险?
第二部分 三个案件可能涉及的争议焦点分析
一、中国司法对“跨境”重婚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
(二)简析
三个案例中,三位男方同时存续两段法律关系,虽然有一段或两段都是在国外缔结,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只要履行正常的手续(公证认证翻译),我国确认境外缔结的婚姻效力。
且通过律师在上海A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及C区人民法院的咨询下,得知,只要履行的相应的公证认证和翻译手续,境外缔结的婚姻会被认可,且境外婚姻的缔结是在境内存续有一段合法婚姻的前提下,受害人可据此向刑庭提起重婚自诉刑事诉讼追究另一方的刑事责任。
二、受害者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男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
(一)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二)简析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处于重婚状态的第二段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且至始无效,受害人可依法向婚姻缔结地法院申请宣告该段婚姻无效,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当事人存在重婚情形,会依法判决重婚中缔结的第二段婚姻无效。
但如果案件涉及的重婚行为中第二段婚姻缔结在境外,中国法院会不会依据中国的法律宣告案件中双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呢?
首先从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中国法院不可直接宣告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但从以上法律规定提起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为“婚姻缔结地法院”,可以看出,法律在管辖上没有考虑到境外重婚的一种情形,因此中国法院宣布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
其次通过律师向A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及C区人民法院咨询得知,目前法院不倾向于受理宣布境外婚姻无效的案件,但目前就笔者的了解,在广州的某法院有客户申请境外婚姻无效案件有成功的案例,因此在实践中,不可一概而论。
因此目前来看,受害者因男方重婚直接在中国法院申请宣布双方在境外缔结的婚姻无效的可能性很小。
三、如果受害者可以在中国申请婚姻无效,涉及的财产问题会一并审理吗?
(一)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二)简析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法院需一并审理。
四、受害方是否可以只申请婚姻无效,而不追究当事人的重婚罪
(一)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对离婚问题,要根据婚姻基础,重婚的原因和子女利益等情况酌情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简析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重婚案件虽然为自诉案件,但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意见出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追诉犯罪嫌疑人的重婚行为。
注:由此可以推断,在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把案件移送,因此如果仅仅追究男方的重婚的民事责任而不追究民事责任,有一定的风险,即,法院在受害者起诉到法院追究民事责任的同时有可能主动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五、重婚行为中的第二段婚姻可否以离婚的方式解决而不申请婚姻无效
(一)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简析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存在婚姻无效情形的应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即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在查明后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但当第一段合法婚姻解除之后,第二段婚姻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此时的第二段婚姻可以起诉离婚,例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096号案件。
六、女方可否在双方任一方的户籍地协议解除境外婚姻关系
(一)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简析
根据上述条例可以看出,如果婚姻缔结在境外,双方不能在中国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七、如果在境外的重婚行为合法,当事人作为中国籍,有法律风险吗?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简析
因重婚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因此,当案例三中的男方与女二在中国生活时,双方就触犯了中国的法律。
因女二为中国籍,是要承担重婚行为带来的后果,而男方的国籍国,重婚是合法行为,因此其反而不受法律的追究。
第三部分 解决方案疑难解析
因跨境重婚行为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及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非常的复杂及棘手。特别是第二段婚姻是在境外缔结的状况,目前笔者遇到两个解决相对顺利的案件,都是在境外申请了婚姻无效,可谓是劳民伤财,在实践中跨境重婚的情况可谓千差万别,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但在前期是绝对可以提前预防,因此,在遇到爱情的时候,千万不要冲昏头脑,建议高净值人士注意防范重婚刑事法律风险,全球配置财富是大势所趋,但全球配置“配偶”,绝非明智之举。
高洁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25日
关键词: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律师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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