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例比较典型,虽然人民法院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但因为家事纠纷的私密性,不管是法院还是公安、居委会等外界部门,都很难第一时间出现并制止,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也是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记者:家暴受害人可以不用经过报警,直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介绍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家暴受害人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程序?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二是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只要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直接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家庭成员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者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可以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如果因年幼、精神疾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还可以由近亲属或者请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要特别强调的是: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受害人可以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医疗诊断书以及投诉报警记录等证据,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都不是必须证据。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就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具体程序,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重点有以下几点要提示大家:
1.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2. 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如果正在进行离婚等家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即使没有正在进行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官独任审理。
4.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