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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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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台湾离婚继承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发表于2006/9/19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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