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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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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赠与“小三”2600余万元!妻子知道后……
发表于2019/5/15      

丈夫婚内出轨,

瞒着妻子向“小三”

频繁赠与巨额现金

总额高达2600余万元!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拍!

但这不是电视剧,

而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这么大一笔钱用在哪儿了?

得知这件事的妻子

最后选择怎么做呢?

法院又给出了怎样的判决?

预知后事如何,赶紧看过来!


结婚二十多年,丈夫转了2600万给第三者


  朱某与刘某是夫妻,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朱某起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白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频繁、大额转账将巨额现金无偿赠与白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600余万元。


  朱某认为,白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就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及夫妻间应负相互忠实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的财产赠与关系严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该恶意串通行为亦损害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因此,白某与刘某之间赠与合同关系应依法认定自始无效,白某恶意取得前述财产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数返还。


第三者辩称:银行转款是职务行为


  庭审中,白某辩称,朱某提供的转款凭证仅仅只能证明刘某与自己存在银行转款行为,但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为赠与行为。大量的手机微信、短信、收入证明、社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等,可证明其与刘某之间的银行转款行为是职务行为,是自己为刘某工作的具体表现。


丈夫承认婚外情,赠“小三”的钱用于买房


  刘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承认与白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并承认与白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在妻子朱某不知情下,擅自赠与白某大量钱财,赠与白某的钱财主要用于白某在广东、湖北购买房产及其他大额个人消费。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通过自己或他人银行卡向白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大额现金,除了白某已转回刘某的1200余万元及白某受刘某委托向案外人支付的600余万元外,还有700余万元的款项,白某没有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白某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之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基于其特殊身份,应当认定700余万元款项系刘某对白某的赠与。


  本案中,刘某向白某赠与财产发生在朱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其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某,侵犯了朱某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白某应当向朱某返还受赠款项700余万元。


最后,

法院如何判决?

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

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看看法院判决、法官说法

与相应的法条链接吧!


  因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白某向朱某返还款项人民币7424068.94元。一审判决后,白某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白某并没有对刘某转账给其700余万的款项支付过合理对价,刘某与白某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刘某的行为显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并且侵害了朱某的财产利益。因此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白某应将700余万元返还朱某。法官提醒,夫妻间以忠实忠诚为准则,勿要挑战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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