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
孩子向父亲讨要抚养费
本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
但在审理过程中
法官却发现了被告
不可告人的秘密
2014年12月,原告曹某(6岁)起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曹某的母亲曹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曹某。2010年3月,陈某某与曹某某经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陈某某分期支付曹某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折合至曹某18周岁时止,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离婚后陈某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仅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本案中,曹某的父母在离婚时即已达成对婚生子曹某的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的协议,故曹某要求陈某某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正当,海淀法院院予以支持。考虑曹某的健康状况、生活起居需要及陈某某的意愿,海淀法院对离婚协议内容予以认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某支付曹某抚养费人民币48万元。
后续案件追踪
2016年3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婚恋网站上结识被害人杨某某、曹某某、蒋某某。后于2008年3月经民政机关与杨某某登记结婚,并在杨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28日经民政机关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后与杨某某育有一女,与曹某某育有一子。2010年3月,陈某某先后与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陈某某与王某某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
2012年8月,陈某某在蒋某某不知其已婚的情况下,与蒋某某民政机关登记结婚。2015年1月,陈某某与蒋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陈某某与王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31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某、曹某某、蒋某某均表示要求对陈某某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隐瞒已有配偶的事实,在两段不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女性登记结婚,造成其先后两次同时拥有两名配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提示
在抚养费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首审法官发现陈某某有重婚嫌疑。经与曹某某及相关证人核实后,将陈某某涉嫌犯重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确定陈某某有重婚行为,依法对其予以惩处。
虽然我国有明确的婚姻登记制度,夫妻关系应当建立在忠诚、守信的基础上,但是客观、谨慎地选择结婚对象,仍是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和谐的重要前提。陈某某恶意规避婚姻登记制度,骗取多名女性信任,并利用合法家庭关系维持其个人生计与生活,但在与被害女性生育子女后,不履行监护人职责,不尽抚养义务,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基于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也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本案中,虽然被害女性作为子女监护人能够依法追索抚养费,但对涉及婚姻家庭犯罪行为的处理缺乏法律意识,多名被害女性在与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均选择了回避犯罪行为,导致陈某某可继续作案。
在重婚案的审理过程中,多名被害女性在要求严惩陈某某犯罪行为的同时,均表示出了对异性关系、婚姻家庭及未来生活的恐惧与不安。这必然影响到涉诉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甚至造成人生观、价值观的不确定改变。因此,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必须加大预防与打击力度,严惩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单亲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日渐突出。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了,但血缘关系无法切断,作为父母应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角度出发,思考抚养关系中遇到的问题。为人父母必须肩负起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竭力维系良好的亲子关系,并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弥补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
关键词:重婚 国内离婚 涉外离婚 涉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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