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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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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队
·首 页 >> 台湾离婚继承

台湾地区居民离婚证明的认定
发表于2006/9/20      

大陆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申请结婚,如果台湾地区公民出具的证明其婚

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中有证明其离过婚的离婚证明,其离婚证明应当

是:     一、离婚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

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公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应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

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明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该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该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

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或离婚判决书,应当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无法提

交离婚协议书,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

者公告。 

公证书应提供原件,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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