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君悦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作者:王笠敏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如何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成了很多人关心的话题,最近一段时期,“意定监护”这个概念渐渐地被大家所认知,甚至在家族财富传承业务中,也会运用这个工具。
笔者经过近段时间的学习和参与到一些具体的个案,试着梳理一下与“意定监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运用,以供大家参考。
2015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仅针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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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由此可见,“意定监护”这个法律概念是近年来才在我国立法层面有明确规定。通俗来讲,所谓“意定监护”,就是一个成年人(以下简称“设立人”),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预先委托某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当今后自己失智失能时,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帮助、照管自己;这项制度也可免除监护人的顾虑,让好心人行使权利有依据,没有法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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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区别
传统的“法定监护”,是基于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监护权。
而“意定监护”则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产生的监护权,设立人和未来监护人之间可以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也可以没有这些关系。
意定监护的效力比法定监护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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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有如下几个优点
设立便利
通过设立人和未来监护人签订书面合同即可。
条件简单
设立人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可以信任的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人组织。若是自然人,最好年龄比设立人小5岁以上,身体健康,居住相近,信用良好。还可以选任多位监护人,有不同顺位】;
若是需要管理的资产比较多,还可以考虑选聘监督人【由家人、律师等担任】。
当事人意思自治
协议充分尊重设立人的意愿,可以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需求。
灵活
设立后,如果情势有变,设立人和未来监护人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适用范围广泛
意定监护是普惠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工具,既可以满足一般老百姓的养老就医等方面的需求,也适用于富豪阶层,和遗嘱、信托等工具结合,将管事和管钱分开,可以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等目的,规避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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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照管
由监护人来照管设立人的生活,包括聘请保姆、入住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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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
设立人可以配套签署《医学指示声明书》,监护人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和理念,对其的医疗救治标准进行决定,实施安宁舒缓医疗、临终关怀等方案,让设立人更有尊严地度过人生最后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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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
由监护人保管设立人的财产凭证、管理财产,用设立人的财产来支付其各项生活、医疗费用、及监护人的报酬等。但是不能将设立人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占为己有、侵犯设立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的财产比较多,建议考虑公证提存、第三方监管等方式,以避免监护人行损害设立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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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
1、监护人为设立人申请福利补助、办理长护险、医疗保险等;
2、监护人代理设立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的维权事务,可以转委托,聘请律师;
3、身后事务处理:遗体火花、安葬、宗教仪式、领取死亡丧葬费补贴等。
目前有不少孤寡独居老人,或者子女在国外不在身边的老人,或者失独父母、不婚不育丁克家庭、同性伴侣、同居人士、朋友结伴养老等现象,这类人士老了以后,往往身边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就迫切需要设立“意定监护”,否则养老、送医救治等都可能会有问题。
夫妻关系不睦、长期分居、处于离婚诉讼中的人士虽然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定监护人,但是这并不是他所信任的,因此,也可以通过设定意定监护,创设法定监护人之外的监护权,聘请自己信任的朋友或社会组织担任未来监护人,为自己行使监护权。
对于企业家、高净值人士,往往身边亲近的人员比较多,尤其应该平时多做观察,哪些人是自己可以信任的,应当在神智清醒时,及早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根据自身的情况,为自己做好架构和安排,物色德才兼备的意定监护人(个人或组织)+监督人(可以由家属、律师组成团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如果不尽责,可以起诉撤销其监护权),并应当配套适用保险、遗嘱、信托等工具,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保驾护航,让财产不至于被不良人士侵占,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目的,施惠于更多的人。
社会公众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意定监护”这一新生事物还了解甚少,很多人不知道可以运用这个法律工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业人士的缺少:
1、从事这项业务的法律人士少,全国仅有数家公证处和律师在操作这个业务,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2、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比较少,怕惹麻烦、担责任、甚至被法定继承人起诉等,这就更加需要专业人士参与,起草完备的协议,以保障各方权益;
3、目前能够担任监护人的社会组织比较少,需要政府重视,从培训、考核发证、监管几方面进行管理,也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共同参与。
以上,请方家指正。希望更多的有缘人能通过此文对“意定监护”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也欢迎更多的有识之士一起加入到这个有意义的事业中来。
关键词:意定监护 涉外继承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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