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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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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富豪就放了1100亿股权到家族信托了,外贸公司老板也蠢蠢欲动?
发表于2019/5/16      

转自:“德储”公众号

作者:杨颂雅


新税来袭1月1日的中国新税改内的反避税条款,4名中国富豪把海外上市股权转移到境外家族信托,吸引大众眼球。开曼,维京等“经济实质法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对拥有离岸公司的外贸企业主影响巨大,境外家族信托在当中能产生规划作用吗?



4名富豪包括了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达利食品董事长许世辉,周黑鸭实控人唐建芳。股份价值共人民币1100亿元。当中涉及到多种架构重组。

 

融创成立了美国南达科他州的信托,但是要注意的是,美国的信托的多种安排中,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当中主要也涉及到成立人到底有没有美国税籍,以及受益人是否包含自己,太太及孩子等。这个资料公众是不好查证的。是否涉及到美国税务考虑不易判断。

 

龙湖吴姐的信托是早已经成立了,不然就不会有离婚还能保住股价的亮丽记录。现在股权从上市公司的公告里看到的是分配给女儿蔡馨仪成立的信托。时间点在企业2018年碰到质量维权问题之后。业务风险的体会当然可以触发资产保护的需求。

 

达利的信托,在重组后持有原本属于女儿许阳阳与太太陈丽玲的股份。可以说是股权集中的一种安排,也是典型家族资产统一管理的策略之一。周黑鸭的信托由唐建芳作为成立人,受益人包含家族成员;除融创外,三位都表示股权转移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有关。都没有表明与税务筹划的关系。

 

查考2018年到最近的香港上市公司公告,包括雷军在内的上市企业都把境外股份放到境外家族信托里。而且大部分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几个月内进行公告,非常符合成立家族信托所需时间。实际上,这几个月内,询问需求比以前大幅上升。大家都不是观望的态度,而是需要落地的节奏。





很多红筹企业大股东在上市审批的过程中都可能放弃了中国户籍;可是,按照中国1月1日的新个税规定,由于配偶,孩子等家庭,经济利益或习惯居住在中国,综合判断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意味着这些老板们在中国管理公司,境外的分红还是需要向中国政府交个税。且个税由个人自行申报的方向也愈来愈清晰了。

 

个税改革后,引进了反避税条款。在没有这个规定前,上市公司股权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持有的,有关信托重组与这个很有可能有关。如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保留在离岸公司中的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对个人进行分红并需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资料可以看到,很多上市公司股权都是通过转移离岸公司股份的形式转移到信托公司的,就是证明这些股份本来以公司名义持有。

 

一般税务专家认为,如果规划得当,信托下的境外控股公司,不一定被认定为中国自然人“控制”,从而可以延递利润被视同分配的纳税义务。当中,“控制”是重要的规划关键。我们除了有成立新信托需求,也要检讨/调整老信托的需求。




其实上市公司的股权放信托,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产生很多好处:

1. 各股东与投资人:避免大股东的股份在上市前因为离婚等被分散, 集中控制权当然对投资有巨大的保护作用,典型的负面案例是土豆网。在投资人当中,很多又是机构投资人(例如私募基金);他们的资金就是老百姓的投资款。如果上市失败/股价波动,绝对可能影响到基金的回报。成立上市前的家族信托是必须。

2. 员工与管理层:上市过程中,企业主很多时候都为企业业绩面对巨大压力,在小马奔腾的案例中,主要股东去世,其他股东(太太,妹妹与姐姐)还搞个内斗,董事会都没法控制,对企业继续经营产生致命的影响。员工,高管的日子肯定不好过。可怕的是,很多准上市公司为了冲业绩,都会有股权激励计划,如果没有信托持有有关“激励”,哪些“或有利益”很有可能打水飘了!

3. 创始人:上市后的增值是巨大的,财富永远是双刃剑,巨大市值当然让公众或交易对手更安心。可是,遇到各种纠纷,希望‘捞好处’的有心人肯定也多的。实操上,我们不止协助客户成立上市前信托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也会成立家族信托持有大股东的个人资产。这两个信托有可能是分开的。人必有一死,上市是必须安排特定比例的公众持股的,去世后按照中国的婚姻法与继承法规定,接班的都是小股东,企业根本没有办法达到有效控制,没有家族信托集中持有公司股权,百年企业只是梦!


除了刚才的反避税条款,外贸企业主还要面临另外一个新规定的影响:开曼的《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其他“岛国”的有关本土立法也都陆续完成。除非企业已经申报为另外一个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不然,从事公司总部,分销中心,服务中心,融资,租赁,基金管理,银行,保险,航运,控股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司而不能满足实质要求的,可能面临罚款,强制注销,信息也可能被交换给中国的税务机关。虚报或误导陈述的,将被处以罚款/判刑。以开曼为例,当中:

1. 非纯持股实体:管理层以“适当”的方式管理,定期召开董事会,作出战略性决策,并有相关记录。公司收入“足够”符合支出(员工,资产等)比例,并以开曼从事创收活动。(税表可能是其中重要证据!)

2. 纯持股实体:“足够”的员工与办公场所以持有并管理控股公司的股权。包括可以通过当地注册代理的服务满足。

 

这个可以弥补了之前CRS申报的两大漏洞: 如企业向金融机构申报为“积极公司”(非纯持股实体)或把账户开在非CRS参与国,原本账户可以避免CRS申报。现在哪怕避开金融机构CRS申报,要么向注册地报税,要么注册地会向实益控制人税籍国申报资料。由于在“岛国”实际经营的可能性太低。(当地只有几万人,没多少就业人口,总不可能在一个人同时作为多国老板的员工吧!)合理的发展就是企业还是申报为“别国”的税务居民企业,或者直接在例如香港,新加坡等比较容易实体经营业务的较低税地方注册新企业。

 

说白了,就是要表态是否在“岛国”经营:要么交“岛国”的税,要么交地球上另外一个地方政府的税!第一次向主管机关提交经济实质报告的时点是2020年底。其实就只有1年多。很多离岸公司是从来没有做账的,十几年的帐一下子要理出来不容易,银行结单都不好找了。如果需要安排别国交税的税表,时间是非常紧的,所有对企业会计有经验的企业主心里应该都明白。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引进了反避税条款,与多个“岛国”也签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建议中国企业/个人,如在境外开了有关公司,应该立即审视目前的公司架构,评估实质性活动要求对其业务模式的影响;或无法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资料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的后果。在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交税,并确保资产,员工,设备,材料等开销,贡献合理收入。欢迎与你的家族办公室/顾问沟通。



关键词: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税务筹划  涉外离婚律师  涉外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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