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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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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离岸信托真的能抵御CRS和新个税反避税条款,传承家族财富吗?
发表于2019/5/17      

转自:“跨境投资圈”公众号

作者:宏sir


近日到上海出差,前去拜访一位老客户。该客户所在行业为高端智能设备领域,其海外公司架构和税收筹划,皆由宏杰提供专业服务。双方合作已有数年,彼此十分信任。

此次拜访中,我们原本沟通重点是客户公司的相关跨境业务及维护。握手告别之际,客户突然问:

【宏Sir,我想把儿子送到国外去读书,在境外为他设立一个离岸信托,您看可行吗?】


目的:

是想钱出去还是人出去

如果只是设立一个离岸信托,那并不复杂:无非是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信托管理人,然后确定合适的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再设立一系列离岸公司,最后根据客户需求,签署各种信托协议,以此对客户财产的收益权及管理权进行相应约定。


凭借多年来的实操经验和对该客户的了解,我进一步向客户了解其真实目的。于是,我问客户:您到底是想把人送出去,还是把资金(也就是“钱“)送出去?离岸信托只是一个工具,是否要设立,这取决于您的真实目的到底如何。

客户表示,其在海外已经做了资产布局,现阶段不存在资金出境的问题。因此,真实目的是想通过离岸信托为将去国外读书的儿子做好规划:一是让自己半生辛苦打拼来的财富传承给孩子;二是孩子能够合理利用这些财富,将来学业和事业有成,不至挥霍浪费。



CRS:

离岸信托服务需求激增

可以说,该客户对离岸架构和离岸信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否则不会直接提出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传承这样的需求。事实上,这可能并不是该客户的先见之明,而是高净值人士目前的一种“潮流”之选。


据坊间传闻,仅仅在2018年最后两个月,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成立/变更了300多个海外家族信托。比如,著名的小米、美团、龙湖地产、海底捞、融创中国、周黑鸭等(见下表)。可以看出,现阶段很多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在将境外资产从“个人-离岸公司”转移到“离岸信托-离岸公司”架构中。

No. 上市公司名称 股东/信托设立人 信托设立时间
1 龙湖地产 吴亚军

2018年11月变更,

上市时/前设立

2 融创中国 孙宏斌 2018年12月
3 达利食品 许世辉 2018年12月
4 周黑鸭 唐建芳 2018年12月
5 小米 雷军、林斌 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
6

王兴、穆荣均

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

7

海底捞

张勇、舒萍夫妇

施永宏、李海燕夫妇

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

8

拼多多

黄峥

2018年上市时/前设立

9

旭辉控股集团

林峰

2018年12月

10

第一视频

张力军

2018年12月

上市公司设立/变更离岸信托简表(部分)

如果说以往的离岸信托,更多是在公司海外上市时所做的附带安排,那么,这些富人们为什么一下子对离岸信托趋之若鹜,需求陡增呢?我们认为,其最直接的动因是应对CRS,以及新个税反避税的“穿透”征税。



能避税吗?

No,将变得越来越难

那么,作为离岸信托,真的能够避免CRS及新个税反避税吗?答案是:并不能因为离岸信托是CRS定义中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同样需要穿透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收益人、保护人等。

也就是说,只要任一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其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根据我们的了解,在CRS下,离岸信息的下述信息很可能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并据此征税:

1

实际控制人

账户余额或价值

账户收入

2

委托人

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

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3

受托人

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

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4

固定受益人

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

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5

任意受益人

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

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6

保护人(如有)

信托所持有账户的全部余额或价值

申报当期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7

账户关闭

账户关闭的事实(不需报送账户余额和价值)

该账户在关闭前的申报期内支付给或者计入信托所持有账户的收入或者收益分配

CRS下,离岸信托须交换之信息

至于离岸信托能否抵御新个税反避税,目前而言,尚不明确。但是,如果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在离岸信托中保留充分权利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或者将信托设立为可撤销信托等),则很可能被作为“实际控制人”,并被新个税反避税条款“穿透”。



信托:

离岸的,才是更好的?

既然不能避税,为什么还有如此多高净值人士对离岸信托情有独钟呢?答案很明显,在全球税务透明和CRS大力度推行的情况下,离岸信托传统的避税功能正在消减。这是大势所趋,无可抵挡。


【关于这一点,大家都能看到。但是,富豪们还对离岸信托孜孜不倦,最重要的考量已经不是避税,而是其他功能

— 比如,离岸信托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即便遇到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等,不会影响信托财产,可以起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 再比如,通过离岸信托,不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高额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能够实现财富传承;

— 还有一点很重要,通过设置受益条款,可以给受益人头上加个“紧箍咒”,防止子女挥霍无度,从而实现财富相对永续。


而这些,也正是本文开头我们客户想通过离岸信托实现的。在此,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回复客户提出的问题:为其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传承,保证其孩子守财有道,不仅完全可行,也是英美法下主流财富传承之道!



宏Sir观点

◘ 存在即合理。离岸信托从曾经的Pre-IPO前设立,到现在的备受青睐,这其中自有合理和现实的一面。许多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也开始对离岸信托有了切实需求。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税收已经不是最主要的Concern;相反,离岸信托正在凸显其“Trust“和“Wealth Planning”的本来价值。

◘ 我认为,离岸信托虽然有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风险隔离、财富传承、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优势,但它毕竟只是一个财富传承的工具,而且是一个普通法下的工具,因此不可能一劳永逸。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 特别是用一个普通法下的信托工具来解决中国内地大陆法下的问题,必然会存在一些跨法域的局限性。因此,对于企业也好,或者高净值人士本身也罢,需要结合其他境内外工具,综合筹划,配套使用。

◘ 至于如何设立离岸信托,则纯粹是操作性问题,只需将其委托给专业机构即可。


关键词:家族信托律师  跨境家族信托  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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