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vin chen
转自:“星空漫步Star Walk”公众号
我们了解到了我国的信托就更像是商事信托,而《信托法》很不完善。如果要真正从民事信托做起,引入民事信托的内容,的确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我们先看看早几天《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民法学泰斗、信托法奠基人江平教授,以及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周小明博士的一些呼吁及观点。
既然我们预测国内对坚固的家族信托法律支撑的建设需要五年以上,那从业人员怎么办?先把几个误区讲清楚。
需要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高净值人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金融机构更关心你装入家族信托的资金是否留存于其机构内,而不是真正帮你去解决风险隔离的问题、如何传承的问题,那你就要小心了。
其实,设立家族信托所要关注的首先是你得负债,其比资金(资产)要重要的多,记住,所有目前您的借款、担保、承诺函等等均有可能对信托造成致命打击,这些风险点是要一一排查的,并要相应采取措施。
比如,企业的正常贷款,金融机构基本上都要实际控制人做连带责任担保,这种个人的担保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未来企业万一无法还款,委托人的家族信托就会坍塌,家族信托的资产将会被处置。
未来你的债务如果无法偿还,只要该债务(不管在信托之前或之后)与你所设立的家族信托存在那么一丁点关系,家族信托的财产就被会用来还债,隔离风险的作用就坍塌。
所以客户(委托人)判断信托机构是否尽职,首先看看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KYC是否详尽,有无关注您的负责、或有负债的情况。
在大陆设立家族信托时,尽量保证其信托目的“纯洁性”,在海外,家族信托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避税避债,但在中国不行,《民法通则》中的“以合法途径掩盖非法目的”即可认定为目的不纯、非法,家族信托即坍塌。
如果信托没有设计好,当局可能认为这是以信托为名,逃避法律为实。国内家族信托目的的“纯洁性”就是为了更好地传承,杜绝富二代三代的挥霍一空。
单独在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的确令人担忧,此外信托财产还涉及到征税的问题。
“大陆跟台湾几乎是同时制定的《信托法》。当时我们到日本去考察日本《信托法》的时候,台湾的信托法制定小组也在那。可是,过了快三十年后,台湾由于后来制定了七、八部涉及到信托法的税法,其信托制度就变得具有操作性了,而我们目前在这个方面还有欠缺。我想信托法能够从理论上的法律变成实践中的法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税收的制度必须要完善。”江平教授回忆说到。
关于税收一块,其实是可以找当地政府谈的。有哪个地方政府可以引领家族信托业务落地,进行税收豁免或延期征收,以吸引家族企业总部落户,我们将拭目以待。
除了信托公司单独设立家族信托外,为应对信托法支持的真空期,我们还可以采用大信托架构,以解决所有权问题、风险隔离问题以及传承问题,这个架构如何搭建,留待续文再聊。
关键词:财富传承律师 境外信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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