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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邮箱:lawyerscg@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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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家族信托与资产配置
发表于2019/5/28      

2019524日下午1:30,炜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系列沙龙第六期在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举办,活动主题为“国际视野下的家族信托与资产配置”,主持人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律师,主讲人为沈朝晖教授、吴光平教授,点评嘉宾有赖淳良教授、雷明光教授、马忆南教授、袁发强教授,参会嘉宾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部分委员,炜衡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机构、信托公司人员等关注家族信托领域的专业人士。

讲座伊始,炜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高级合伙人张小炜律师致欢迎辞,并对孙长刚律师在家族财富市场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和业务成绩表示认可。张主席表示,曾参加过三次孙长刚律师举办的财富管理、传承相关活动,每次都有新的感受,法律同仁一直关注社会新现象并参与其中,通过炜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沙龙活动,可以交流在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接着,孙长刚律师介绍出席活动的嘉宾及本次活动的目的。

孙律师表示,当前财富管理、传承和家族信托是业内最火话题,有50%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已不同程度地做了资产安排,家族财富业务超越立法研究至少十年,涉及多个学科的法律问题,但目前立法滞后、学术研究薄弱。财富传承、家族信托非常复杂,涉及多学科和专业领域,信托实务和即将到来的大量信托纠纷,给律师实务和司法实务带来挑战。

 

为防范信托设立中的法律风险,解决家族信托落地难实务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涉外家事法律专题研究委员会每年举办一次家事与财富传承涉外法律论坛,搭建一个跨境、跨界、跨学科、跨机构的研讨交流合作平台。

每两周一期的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是家事与财富传承涉外法律论坛日常学习交流平台,是一个开放平台,便于加强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相关领域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交流沟通。

 

第一位主讲嘉宾沈朝晖教授进行主题发言。

沈朝晖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会副秘书长,独著有《证券法的权力分配》,主编《清华金融法律评论》。

沈教授的主讲题目为“家族信托资产配置中的受托人义务”。沈教授首先对受托人的受信义务的概念及类型进行阐述,并比较信托法层面的“受托人义务”与公司法层面的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指明信托法之“受托人义务”的关键首先是遵守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意愿,次之是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无偏义务、账目及信息披露和受益人的知情权。此时,沈教授还说明美国信托法保守的原因----家族信托持续时间长、家族信托的目的是追求信托财产的安全性而非高收益性。在此背景下,家族信托的受信义务是具体的、语境化的、受托人义务经受法院的实质审查、信托合同或文件中会明确约定信托目的。随后,沈教授结合美国1994年《统一审慎投资者规则》第19条和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沈教授发言完毕,活动进入点评和互动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对沈教授的发言表示认可。

赖淳良教授从信托所形成的权利配置变化和跨国标准义务的形成两个部分探讨受托人义务的问题,进而谈及台湾地区在产生信托法前与信托有关的财产管理制度,包括赠与契约、借名契约、债权担保。他还提及跨国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托种类多、准据法的选择、信托的债权性、受托人审慎义务的判断标准、信托效力和信托财产移转中涉及物权变动的问题等。

雷明光教授在点评环节首先对孙律师作为学者型律师的研究和实务界成绩表示肯定。接着提出目前家族信托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能否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是否可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最后他还建议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需各界人士的正确宣传和充分研究。

孙长刚律师提出信托法和遗嘱法等家事法的衔接问题、信托受益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归属等问题供与会人员思考。

其他与会人员对如何确保受托人履行义务、信托的转委托等问题与沈教授进一步交流,沈教授娓娓道来,从遗嘱信托的历史、美国立法体系等角度作出了充分回应。

 

接着,第二位主讲嘉宾吴光平教授进行主题分享。

吴光平教授现任开南大学法律学系暨研究所专任副教授,开南大学法律硕士在职专班执行长,国防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兼任副教授,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国际航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开南法学总编辑,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监事,中华不动产仲裁协会仲裁人,中华工程仲裁协会仲裁人。著有《国际私法裁判选析》、《国际私法》、《农地法律与政策》、《共有不动产管理与处分法律与政策》、《海商法与海事国际私法研究》、《国际私法论文选集》及期刊论文近一百篇。

吴教授主讲的题目“台湾同性婚“释字748号解释”及同性婚姻立法相关问题”。吴教授首先梳理了“台湾同性婚“释字748号解释”的立法过程、台湾立法程序和背景。进而用生动浅显的语言剖析婚姻法的制度性功能。他以宪法的制度性保障为视角,结合德国学界理论,抛出下述问题并详细阐述:婚姻制度订立的内容;不同性别所赋予的功能是否存在差异;生育下一代的功能是否为婚姻制度的本质功能;同性婚的保护问题。随之,他谈及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并解读施行法,详细比较了民法关于婚姻的规定与施行法差异,包括关系所涉当事人的婚龄、约定住所、准用姻亲、收养等方面。最后他还论及涉外同性婚的法律适用和承认问题,指出涉外同性婚存在大量跛脚婚的情形。

 

     吴教授发言结束,活动进入点评及互动环节。

     

在互动环节,赖淳良教授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的成立条件,根据立法规定,如果一方所在国(地)的法律认为同性婚姻无效,则整体无效;二是《权利公约》第7条是否可作为同性婚收养的子女提起确认亲生父母的依据。

    

    马忆南教授分享了大陆学者研究同性婚姻合法性的概况,她指出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论证角度:一个论证是宪法的平等保护和婚姻自由;二是婚姻的功能;三是制度性保障。她通过相关案例和立法演进加以说明内地关于同性婚的研究制度上的推进。最后,马教授还创造性地提出在民法典的婚姻法编中加入“同居关系的权利义务类推适用婚姻关系”的规定,为未来提供解释路径。

    袁发强教授谈及同性恋者在内地的承认问题、同性婚姻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他表示,文明就是学会用宪法的眼光去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同性恋有组建家庭的权利,但目前很多社会化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例如同性恋配偶的抢救签字权。此外,他还提出同性婚姻效力很可能作为继承、抚养、监护等案件的先决问题,对此类问题应正视,保护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及宪法上的正当利益。

 

在提问环节,与会者对同性恋者生育和收养子女、同性婚的收养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同性婚的登记等问题与发言嘉宾展开交流,发言人对现场参会嘉宾的问题给出了详细、专业的解答。本次沙龙取得圆满成功。

最后,部分参会人员及孙长刚律师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在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合影留念。

欢迎各位业内老师和法律同仁关注参与下一期“炜衡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沙龙”。







关键词:境外信托律师  家族信托律师  涉外婚姻律师  涉外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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