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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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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孩子,离婚纠纷抚养权的是与非
发表于2019/5/31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公众号


西城法院民二庭通过梳理近两年来受理的200余起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判例,归纳出以下“硬核”知识点,并结合案例细致释法,供您阅读收藏。

抚养权归属判定的综合条件和基本原则


案例一

 经济条件不是决定因素  

高管丈夫输给教师妻子 

赵先生是一位名校毕业的博士,现在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月薪丰厚。妻子刘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进入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每月工资也足以保障她的生活需要。二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对女儿的陪伴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固定,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

转眼女儿8岁了,两人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女儿,还称自己的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的工作、学历均具有明显优势。但其本人也承认自己非常繁忙,平时工作出差较多,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刘女士在悉心照顾,并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巨大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给刘女士。


法官说法

由于社会职能和家庭分工的差异,我国社会家庭中许多父亲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要优于母亲,经常会出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女方为由,主张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案例。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一方往往提交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在物质条件上的优势。

这种思维方式其实并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这种物质对比并不是绝对的。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中如何考虑子女的意见


案例二

父母争执不下 孩子明确表态 


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肖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自己作为父亲更适合抚养7岁的儿子。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并没有让老人带孩子,也没有明显的不利于抚养的情形。


于是,法庭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孩子表示自己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气好,性格也好。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要求过于严苛,脾气不好时经常对他出气,如果两人确定不过了,以后就跟着爸爸过。王女士则坚持认为,孩子太小,没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


裁判结果

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出发,听取子女自己的独立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六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完全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故法院最终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子女对抚养权归属可以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子女的年龄是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年龄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对抚养权归属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此规定出台于1993年,在近三十年后的今天,儿童的心智和认知能力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提高,这种提升在大城市表现格外明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时,法院也可以把单独询问子女关于随谁生活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一方隐匿或拒绝对方看望子女

如何判定抚养权归属


案例三

隐匿子女却最终失去抚养权


丈夫石先生和妻子孟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刚满3岁。因认为丈夫石先生与他人有染,孟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法庭出于挽回双方感情的目的,鉴于孟女士第一次起诉,且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石先生出轨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

但是判决后,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带走,说是带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时,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孟女士于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给自己,称孩子已近入园年龄,而这半年内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她作为母亲无法看望孩子。

石先生则称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父母照顾,且以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不宜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由,要求取得儿子抚养权。


裁判结果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石先生故意将孩子隐匿,拒绝孩子母亲的看望,无论其能否取得孩子抚养权,都是不对的。

作为母亲,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孩子年龄尚幼,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其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上幼儿园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法官说法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取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但应当是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客观事实,而且即便形成事实,也不是决定因素。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具体到本案,子女年龄尚小,与母亲一起生活不仅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且孩子在母亲照料下,在户口所在地上幼儿园,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双方均表示无力抚养子女

如何判定抚养权归属


案例四

互相推脱难逃责任


李先生和陈女士都是95后,两人读职高时恋爱,毕业后刚到法定婚龄就结了婚,婚后不久又生了一个孩子。两人都没有稳定职业,平时工作也是两天打渔三天晒网,有多少花多少,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都是双方父母轮流在照顾孩子。

孩子刚满3岁,两人因感情不和打官司要离婚,李先生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陈女士抚养孩子。陈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一直靠着父母的接济生活,完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审查,李先生确实患有心脏病且没有工作和收入,陈女士也属无业人员。但双方均拒绝抚养,这有可能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危困状态。鉴于孩子年龄尚小,且近半年内一直是陈女士父母帮忙照顾,法院先行裁定暂由陈女士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正值青年,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近半年实际生活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母亲陈女士抚养孩子,李先生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收养法》第5条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养。这里的特殊困难应当做严格的限缩解释,仅限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法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开支的生父母才能免除抚养义务,将子女送养。

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抚养费的参考条件和计算标准


案例五

天价培训班费用是否应当分担


丈夫赵先生和妻子马女士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分居期间儿子由马女士照顾。儿子刚上小学三年级,马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列出一长条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要求赵某共同分担,并且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赵先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母亲抚养,但对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他称自己虽然在金融企业上班,但月收入平均下来不到2万元,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达不到马女士开出的5万元高价。


裁判结果

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这里的合理性判断,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其花费应当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为子女合理计算,需要父母共同商议决定。

故无论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于课外培训班的教育费用开支是否必要和合理都应当由二人共同协商决定。马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不应支持。


法官说法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的数额计算是三个因素相互制衡的结果,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也就是收入水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收入水平可量化性强,所以规定以此为基数进行计算,但如果收入水平的20%至30%明显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当以当下的实际需要来衡平抚养费的数额,如果一味以收入为基数计算,导致高于实际需要,就会造成实际多余部分给了直接抚养方,没有用于子女花费。

而且,抚养费是一个变量,一般在一年以内保持不变,如果在一年内存在其他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或者超过一年后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物价和生活水平上升,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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