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籍H先生、德国籍A女士在法国巴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在中国工作生活、生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签订《夫妻婚姻制度更改合同》达成夫妻财产分离制的约定,并在法国巴黎做了公证认证。约定内容如下:
双方根据法国国际私法,其婚姻适用制度为中国夫妻共有财产制,两人希望根据1978年3月14日海牙公约中规定的可选项,将其之间的财产关系改为适用于法国法律,采取法国民法典第1536至1543条所规定的财产分离制作为其结合的基础。双方各自保留目前以及将来因各种原因可能属于其的产权、管理权、收益使用权以及财产、动产及不动产的自由处置权;夫妻各方对其在婚前和婚姻期间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自2017年1月起分居,婚生子大部分时间与原告H先生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男方遂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主张抚养权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本所律师承办该案件时,涉及以下焦点问题:
第一,程序问题: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的管辖权判定。
第二,冲突法问题:涉外离婚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夫妻财产约定中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问题。
代理意见1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涉外情形:“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因此,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外籍夫妇只要其中一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我国法院就对其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不是中国法院对其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中国是否为其经常居住地才是关键要素。
对于外籍夫妇在中国具有经常居住地,并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外籍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外籍夫妻中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外籍夫妻中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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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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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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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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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所地是否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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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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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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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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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双方虽为外籍公民,但自婚后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其经常居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夫妻财产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本案双方签订《夫妻婚姻制度更改合同》将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选择适用于法国法律,法国是一方当事人(H先生)国籍国法,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关于夫妻双方财产关系适用法国法。
(2)诉讼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只要我国法院依其管辖权受理了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则是否判决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均适用我国法律。
3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夫妻双方自2017年1月至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可视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已应诉答辩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4夫妻财产分割
本案夫妻双方已经于2010年通过《夫妻婚姻制度更改合同》约定双方夫妻财产关系采取分离制,各自保留目前以及将来因各种原因可能属其的产权、管理权、收益使用权以及财产、动产及不动产的自由处置权。夫妻对自身在婚前和婚姻期间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认可。
5抚养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六、 【抚养问题处理】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人民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的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婚生子表示在成长阶段更需要原告,因原告与其共处时间更长,应当考虑本人意见,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十、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婚生子每年学费26500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月花费约3万元,原告月收入9万多元,被告月收入14多万元。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据此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外国籍人,本案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调查的相关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婚后至今长期居住在中国,目前被告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我囯法律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出庭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根据原告的自述及本案诉讼发生情况,本院采信原告关于双方自2017年1月至今长期分居的陈述,鉴于双方长期分居,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现原告要求离婚,且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根据婚生子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并结合婚生子本人的意愿,本院认为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婚生子的花费及双方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元。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原、被告通过《夫妻婚姻制度更改合同》约定双方财产关系适用于法国法律,采取法国民法典第I536至I543条所规定的财产分离制作为其结合的基础,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目前属于自己以及将来因各种原因可担责任,民法典第220条规定的特例除外。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但本案中未明确具体需处理的财产,仅概况性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考虑到具体财产来源及争议的特殊性,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每月给付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总结
本案原被告虽为外国籍人,但婚后长期居住在中国,被告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纠纷。关于抚养权,根据婚生子个人情况及意愿,判由原告抚养,并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关于财产分配,根据双方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分离制审理,但因原告未明确需处理的财产,考虑到具体财产来源及争议的特殊性,法院未予处理。本案为主体均为外国国籍当事人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的涉外离婚纠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实则上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外国籍在内地起诉的管辖权的判断、离婚纠纷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选择的效力等,这一系列问题应当予以关注。
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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