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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刚 律师

涉外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网首席律师
承信全球家族办公室首席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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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国王公然“一夫多妻”及“一夫多妻”制度的沿革
发表于2019/11/1      


2019年5月,在泰王的加冕典礼前夕,他正式与泰国王室皇家卫队的副指挥官苏提达·哇集拉隆功将军成婚,苏提达被册封“王后”。 

       3个月前,泰国国王哇集拉隆功在其67岁的生日宴会上与女友诗妮娜·披拉萨甘娅妮结婚。诗妮娜比泰国国王小33岁,为皇家卫队女少将,此次结婚被册封“贵妃”。此为1932年以来,泰国王室首次公开承认一夫多妻制。



       泰国法律在1935年废止了一夫多妻制,但基于泰国人民“一夫多妻”的传统观念,不少泰国人通过“小老婆”的名义钻了法律的空子。即使泰国一夫多妻的现象一直极为常见,但法律只承认众多妻子中的一个“妻子”。此外,虽然泰国的女性数量多于男性,但并非所有泰国男人都认可“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家庭和“一夫多妻”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存在。此婚姻现象不仅仅发生在泰国,也存在于伊斯兰国家和一些亚非的国家。



       乌干达94岁的努鲁(Nulu Ssemakula) 娶了19名妻子,甚至拥有100多个孩子,家庭可说是非常大,不仅如此,他最小的孩子如今仅10个月大,而最小的妻子才24岁。

世界上统治时间最长的君主之一斯威士兰王国索布扎二世,他有一百多个嫔妃和一千多个子孙。

摩洛哥史上最为有名的阿拉维王朝的国王穆莱·伊斯梅尔,娶了五百多位妻子,生下了八百多个小孩。

       沙特阿拉伯第一任君主伊本·沙特与先后300多个部落的女子结婚,因为沙特阿拉伯的王子们都有同一个祖先,看上去就像是复制粘贴的。



       塔吉克斯坦也是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因为当地的男性数量较少,这里的男性可以同时娶多个老婆,并且没有彩礼的习俗,因此这个国家的男性,在找媳妇方面非常容易。

一夫多妻情况出现在氏族社会末期,“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度”起源于古代的欧洲和基督教。

在当今世界,实行一夫多妻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并非个例,除以上提到的外,还有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塞内加尔、喀麦隆、埃及、埃塞俄比亚、也门、史瓦济兰、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南非、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阿曼、索马里、孟加拉、利比亚、肯尼亚等等,这些国家多信仰伊斯兰教或位于非洲。

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实行一夫多妻为宗教使然,《古兰经》为其提供了当然理由:“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

       非洲一些国家和部落延续着群居生活,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女性地位低下、被视为生育工具,男女比例失调严重、阶级地位观念根深蒂固,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有利于发展人口数量,也符合集体、个人的实际需求。



      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和封建主事实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纳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或没有妻子。徐珂《清稗类钞·讥讽类》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晚近富贵之家,恒有姬侍,多者至数十人,粤中尤甚。”

我国大陆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一直保持着一夫多妻制度,香港地区在1971年正式废除一夫多妻制度,实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其中规定:“于指定日期或改日以后,男人不得纳妾,女人亦不得取得妾室地位。”“‘指定日期’指1971年10月7日。”

我国一夫多妻制度的废除是循序渐进的。

1840年,中国发生了鸦片战争,受到欧洲文化的影响,列强进入中国。一些中国人开始提出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鲁迅就曾《拿来主义中》写到“还有一群姨太太,也大以请她们各自走散为是。”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提到反对多妻制。

1931年7月,《婚姻问题决议案》于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该议案写明“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等旧式婚姻制度。

1931 年 11 月 28 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首次以准法律的形式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1932 年 2 月,湘赣苏区颁布《湘赣苏区婚姻条例》:“禁止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婢蓄妾”。

1934 年 4 月,苏维埃政府正式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实现法律层面的男女婚姻关系平等。

1939 年 9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过《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 “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 

(资料来源:时拾史事《一夫多妻制在中国是怎样被废除的?》、汤水清《苏区新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孙力《中国共产党废除一夫多妻制的过程考察》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公布施行,原则部分规定:“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

历经1980年、2001年4月两次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婚姻制度规定为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即使全面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度,基于民族风俗习惯,我国仍有极少地区并未实行此制度。




对于一夫多妻制,著名作家萧伯纳曾表示:“当男人听说了一夫多妻制后,往往会不由自主地垂涎欲滴,幻想身在那样的婚配体系下是多么幸福。他们假定自己会成为一名后宫主人。在一夫多妻制的体系下,大多数男人自己都不是一夫多妻者,这个地位只是为极少数人准备的。”少数人实现婚姻极度自由,多数人可能无法找到配偶成立家庭,最后爆发严重社会矛盾,小家庭的矛盾重重也致使大家庭的动荡不安,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最后,引用美国学者戴维·巴拉在《告别伊甸园》一书中所述:“人类有着天然、根深蒂固的一夫多妻倾向,却从一夫多妻转向一夫一妻,仅仅是一个最近的进化发展,而且还在持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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